原告陈**与被告南宁常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方*、凌**,被告常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日受聘到被告处工作,职务是保安,月工资是1600元,每月约15日现金发放工资,被告安*原告到南宁市凤岭儿童公园值班,双方于2013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和2015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都没有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015年4月16日晚原告在南宁市凤岭儿童公园加班执勤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于2015年4月17日凌晨12点半被送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截止2015年...(本文书还有3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