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为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起诉称:2003年底,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现年10周*。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双**琐事争吵后,被告常*原告拳脚相加。生活中,对原告的父母态度恶劣,女儿出生**均由原告独自照顾,被告一直以来不管不问。被告不务正业,自2010年开始以经商为由频繁在外举债,...(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