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次仁欧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次仁欧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5年8月2日,原告和被告在拉萨达成《购货协议》,被告从原告处购得价值87000元的音响设备,并且从原告处租赁音响设备产生的租金为22000元,被告后来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双方约定余款在2015年底支付,而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2016年2月29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被告以没钱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2月1日支付10000元,于2016年2月3号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6年2月底全部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据此为维护原告罗**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55900元及逾期利息5031元,合计609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次仁欧珠缺席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