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陈**、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朱**,被告陈**、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5年4月3日15时48分原告经过xxx组团**幢**单元楼下时被被告陈**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xxx组团**幢**单元xxx号房屋防盗窗上的混凝土块坠落砸伤头部。经路人报警后,原告于当天被家人送往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顶骨多发粉碎性、凹陷性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枕骨术后改变;(4)创伤性气颅。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出院。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在盘龙区白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现由于原告无力支付医疗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3661.74元、护理费人民币2100元,共计人民币55761.74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误工费人民币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本文书还有4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