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13时许,原告寿**与案外人王**、冯*、贾祥峻相约在本市中山北路**号**号楼*****室打麻将,以“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约定每局由赢家支付“台费”5元。当日15时许,民警接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原告寿**及案外人王**、冯*、***室内打麻将,共查获赌资总计740元。被查之时,原告剩余赌资为85元,赢利35元。后原告及案外人等被带至共和新路派出所接受询问。
被告经调查认定原告有赌博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6日22时03分,被告拟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原告,原告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于当日22时04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