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10日,许**在开建公司承建的枋湖北二路禾山街道办公大楼工地施工室外路灯基础过程中,右手不慎被斗车压伤,被送往第174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3天,出院后需要进一步治疗、换药。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表明许**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5328.41元。2014年4月24日,许**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21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许**的本次伤害未达伤残等级。2014年6月11日许**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许**因本次伤害先后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00元。许**与开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厦劳仲案(2015)****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许**与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3月13日起解除;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许**医疗费532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1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351.37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4351.3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700元;3、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应...(本文书还有5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