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男,回族,1976年11月**日出生,青海民和县人,住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王*花园。
再审申请人格尔木民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大工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大工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诉讼时效。申请人是在马德祥于2016年1月12日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的过程中才得知(2014)西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违法、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