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王**及其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丁、次子王*丙,原告于2015年6月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有任何好转,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大儿子马上要结婚,另外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地步。
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