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9行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以下简称延庆公安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延庆公安分局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京公延行罚决字〔2015〕000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第521号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尤**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尤**不服第521号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16)京0119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尤**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行政赔偿,但应当以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