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于2013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422000元;2013年12月31日,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4%。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672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72000元,支付利息398520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金25万元自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合计12万元;本金422000元自2013年6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共计278520元,两项合计398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军辩称,原告所诉的422000元的借款我不认可。2011年,我向原告借款105万元,后我陆续将借款本金还清...(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