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二原审被告就讼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有结算协议,二原审被告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无异议,故原审法院判决二原审被告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该款项应归其所有,既没有...(本文书还有2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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