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安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审被告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97257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具备化工安装资质,故借用被上诉人的安装资质以被上诉人的名义与原审被告签订若干施工合同;由上诉人独立施工完成讼争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涉案工程款项应归上诉人所有。
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诉争工程是由被上诉人施工完成,且涉案工程还款协议是被上...(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