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袁**、民权县水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绍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闫**、被告民权县水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袁**是邻居,原告在2016年3月31日突然发现在其房子不到80厘米处有一口井,后询问得知该井是由被告民权县水务公司在被告袁**的要求下安装的,由被告袁**所有和使用的,且二被告早在1997、1998年、2008年将原告房子,洗手间扒掉,将24米长,2.5米高的围墙推掉后就将水管围绕着原告房子的一周,即整个房子的东面、南面和北面,已造成原告房屋的地基下沉**房屋已出现多处裂缝,...(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