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信公司、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疗费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误工费40000.5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284元,合计66884.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晚,被告石**驾驶被告鼎信公司所有的小客车鲁b******在庐山大道财大菜场段...(本文书还有2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