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佟**,男,1954年8月**日出生,汉族,原沈阳市东企机电产品经销公司经理,后任沈阳市沈河区招商办公室基建办公室主任,现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永发里13号。
原审第三人张**,男,1970年7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号**室。
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因关于航空工业供销东北公司申请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意见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1999年3月1o日,经资产重组,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401库的债权和债务由原告承担;1999年5月23日,第三人佟**以物抵债,经大东区法院法(1998)执字第****号民事裁定,将其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号间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001年5月31日,第三人佟**又将抵债归原告的上述房屋,卖给第三人张**;2002年6月20日,经被告审核批准,为第三人张*...(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