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叶**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道滘镇南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城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粤民申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叶**、被申请人南城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二审法院以未报建为由将叶**的猪场认定为非法搭建错误,叶**依法享有对涉案鱼塘、猪场及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南城村村委会的强拆和焚毁行为具备主观过错和违法性,严重侵害了叶**的财产权益,性质恶劣。二审法院对南城村村委会的行为的性质认定自相矛盾,二审法院认为南城村村委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依法释明。叶**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重新审理,判令南城村村委会赔偿叶**损失416100元(含叶**原来放弃的部分索赔金额96100元)...(本文书还有4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