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被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诉称,2007年10月被告左**在安阳市北关区杏花村北地承包了中原实业建筑公司***小区围墙工程,当时被告和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为其供旧砖,并约定每块旧砖0.18元,双方协商后原告依约供给被告旧红砖44500块,被告收砖后,由其会计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砖款,被告总是推拖不给,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砖款8010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左**辩称,用原告的砖是事实,用砖的数量也无异议,但价格是5分一块。
双方对用砖...(本文书还有1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