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万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市唯姿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云扬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万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市唯姿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温州万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购买了价值27129.6元的包装盒,2014年1月份,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价值20250元的包装盒,截止至2014年1月底,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47379.6元,2015年6月,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2015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承诺货款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三期支付,但被告并未按承诺期限支付,...(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