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8月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2000年7月**日生)抚养权归男方,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允许儿子在漯河上学,女方可随时探望儿子。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又再婚成立新的家庭,被告对儿子**态度大变,不但生活上关心爱护不多,还多次不让儿子**回家,给儿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并表示愿意跟着原告共同生活,为让儿子身心健康成长,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变更原、被告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辩称:一、胡**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属于变更抚养费关系纠纷,不是单纯的抚养费纠纷,因为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