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王**、王**、王**、程*诉被告张**、漯河宏运**********、张**、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4时左右,王*丙驾驶豫l******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临颍县陈*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南马沟幸福桥北约20米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张**驾驶的豫l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丙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丙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丙被送入临颍县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5644.36元,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张**为原告垫付30000元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为387933元。
另查明,一、登记资料显示豫l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宏运公司第六分公司,实际所有权人是被告张**,张**将该车挂靠在宏运公司从事经营。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宏运公司入有互助险,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张**系张**雇佣的司机;三、死者王*丙生前的户籍地为临颍县陈*乡村民组,该村为乡政府驻地,陈*乡政府及陈*村村委会称该村村民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四、王*丙有...(本文书还有2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