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男。
被告胡**,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与被告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乔*,被告胡**及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4年1月,胡**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14年9月8日,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胡**与原告之间2014年11月26日前所有的借款合同作废,以双方新签的500000元借款合同为准。2015年2月3日,双方与担保人胡**三方进行协商,共同签署了新的借款合同,约定胡**作为连带债务担保人与胡**共同承担债务430000元。2015年初胡**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把一辆迈腾轿车作价148500元给原告吴**,现胡**...(本文书还有30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