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惠德顺餐厅、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惠德顺餐厅(以下简称惠德顺餐厅)的经营者王*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上诉人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以下简称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的经营者王*进与被告傅**系房屋租赁关系,被告二五四医院与被告傅**系委托关系。诉争房屋坐落于河北区××门市房(××医院黄纬路大门一侧2间半房屋)。1989年3月,二五四医院取得诉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9月30日,二五四医院与案外人任振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二五四医院作为甲方,任振华作为乙方,双方约定共同开发二五四医院老供应室旧房,将房屋改造装修成门市房。其中协议第五条约定:房...(本文书还有3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