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苏**,被上诉人潘**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原为王**,2013年4月19日,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0%以900万元转让给蔡**,2015年3月31日,蔡**与王**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蔡**将公司90%股权转让给王**,蔡**尚未足额支付原股权转让款,且至今仍欠王**巨、额借款未偿还,同时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巨额债务至今未偿还,对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双方组织进行核算,根据公司净资产额依法据实确定。
2013年4月19日,蔡**是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5...(本文书还有4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