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两被上诉人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审法院未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述三种责任方式的理由:本案是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中惠源公司未向不特定人群散布有损上诉人的信誉信息;中惠源公司未侵害上诉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上诉人认为,在履行合同时产生著作权纠纷应当适用这三种责任方式,这三种责任在现实中通常用来解决著作权纠纷。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须向不特定人群散布有损他人信誉的行为才承担以上三种责任方式。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属中的人身权,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以上四个人身权都造成损害。
3.赔偿数额过低。原审法院判决中惠源公司承担2万元的赔偿数额,有三个考虑因素:双方完成合同进度;双方过错;20万元的设计费用。对此,上诉人认为,关于双方完成合同进度,中惠源公司称未收到上诉人任何资料,...(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