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诉被告四川省川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锐投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因穷尽其他手段无法送达被告,先行调解未果,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周*先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碧云、周*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资产的委托代理人刘*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川锐投资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资产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8日签订《不动产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成*市高升桥东路**号长城金融大厦**楼房屋177.38平方米;租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每平米36元,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于下一付款周*开始前7...(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