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人,农民,住疏附县吾库沙克乡砖厂2组。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陈*不服疏勒县人民法院(2015)勒民初字第422号民亊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与疏勒县艾尔木东乡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于2013年10月6日将位于疏勒县艾尔木东乡境内国道315桩号**—2963东边耕地c区的18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种植棉花,并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3月—5月,新疆普遍遭受低温、大风、沙尘暴袭击,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新财建(2015)11号...(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