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镁玻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重庆镁玻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3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月5日起计至全部设计费用结清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