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盛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楼英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被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被告以经商为名,与原告协商于2015年1月17日租用原告座落在贵港市××d2-1商铺,每月租金是15000元,每月1日把租金汇入原告账户,采取先交租后使用原则。现收租期限已过,原告见出租商铺门面关门,打被告电话,被告拒接多次,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拖延房租费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1%计算);2、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每月按时交房租15000元(合同标的6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莫**辩称: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是事实,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3月份已经跟原告协商...(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