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被告凌**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工作严重失职,被告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是合法解除与被告凌**的劳动合同;被告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亦无需就赔偿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是违法解除与被告凌**的劳动合同;原告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做为总公司,应就赔偿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及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告上海旺旺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凌**自2011年3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上海旺旺南宁分公司以被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工作严重失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两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被告抗辩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旺旺南宁分公司《规章管理办法》第5.5及5.5.2.2条虽然载明“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