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公路路政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张**、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公路路政管理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没查清交通事故发生时,事发路口是否有无土堆、锥桩等障碍物阻碍被上诉人正常通行,如无则被上诉人逆行发生事故应负全责。如有障碍物阻止通行,则省交通警察总队和鹤大公路指挥部应对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为负法律责任,与上诉人无关。另,陈**也应负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2.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责任比例过高。交通事故是被上诉人自身过错造成,即便上诉人作为管理者未设定指示牌,责任也以5%界定为宜。被上诉人未扎安全带,导致伤情加重,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3.一审保护赔偿标准过高,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张**两次入住林口县法院治疗造瘘术、治疗粘连性肠梗阻费用不应保护,没有证据证明与交通事故有关。一审保护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没有依据,应按每天15元计算。4.原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一审要求追加省交通警察总队和鹤大公路指挥部为被告,一审未准予,应予...(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