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与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海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泰海洋公司委托代诉讼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匡**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立即向原告支付车位托管固定收益人民币32,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中泰海洋世界停车位使用权托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拥有使用权的w450号车位由被告进行托管,托管期限为2014年6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将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