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位于天城镇南门三角洲的一套共同房屋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他与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4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在崇阳县××三角洲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之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6月、2015年4月,他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20...(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