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王**所提上诉理由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王**所提“应认定上诉人依法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陕西省纪委出具的《关于王**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王**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的补充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王**被采取“两规”措施之前,行贿人刘*南于2013年5月28日已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其多次给王**行贿73万元的事实,上诉人王**在被采取“两规”措施之后,于同年6月2日首次供认其收受刘*南73万元贿赂的事实,并于6月4日在其个人书写的供述材料中供述了该起受贿事实;另外,行贿人牛文儿的证言证实,在上诉人王**被采取“两规”措施前,即2013年5月26日,行贿人牛文儿已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其向王**行贿50万元的事实,上诉人王**在被采取“两规”措施的同日,即2013年5月28日首次供...(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