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张*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安*及张**的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2月2日,被告陈**的儿子陈锡洞(死亡)与民权县武装部签订了续租靶场租赁合同,民权县武装部将武装部的靶场续租给陈锡铜使用,从事养殖活动,租赁期限为18年,由被告陈**在靶场一直居住。2015年7月2日凌晨4时许,原告听见有响声,出去查看时被被告陈**饲养和管理的三条藏獒咬伤。原告被民权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