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以下简称龙镇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上诉人龙镇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请求将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8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有失公允。2007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上诉人每年向被上诉人上缴承包费40000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该票据显示每亩收取承包费20元。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上诉人交付的水库面积远不是《水库承包合同》及收费票据中约定的水库面积,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全额缴纳了四年...(本文书还有2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