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申请执行王*、何**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人王*、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经济损失人民币65142.50元。后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曾在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能力赔偿,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以被执行人现有赔偿能力为由,于201...(本文书还有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