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张**、刘**辩称,天成劳务公司诉请的费用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双方协议,即使存在损失,也应当由金品建筑公司和濠泰汽配公司承担。天成劳务公司起诉时间过早,不符合双方约定,该笔费用应在张**、刘**与濠泰汽配公司纠纷处理完毕后才能主张。
金品建筑公司辩称,天成劳务公司诉请的欠款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也不清楚是否存在欠款。其公司已在2015年5月4日与濠泰汽配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双方在解除合同中约定,所产生的一切债务与金品建筑司没有任何关系。欠条是汪**、张**、刘**个人所打的,并且没有具体的欠款时间,欠条上也没有金品建筑公司签章。由此产生费用的受益人是濠泰汽配公司,即使存在该费用也应由濠泰汽配公司承担。
濠泰汽配公司辩称,天成劳务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欠条是汪**、张**、刘**三人的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