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其与胡*系同村邻居。1989年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打闹,感情逐渐破裂。2001年3月两人再次打架后,其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综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分居已长达15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依法判判决其与胡*离婚。
胡*辩称:一、其与李*有感情基础,婚后其对李*也一直爱护有加。二、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三、假如判决双方离婚,其要求李*支付自2001年以来三个子女的抚养费204000元(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