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山东塑料试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山东塑料试验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其人事档案移交至济南市天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实和理由: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不(2016)188号仲裁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自1974年12月响应毛主席的号召上山下乡,1976年参军,1981年退伍后分配到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1985年调到济南制革厂,1994年又调到被告处,2001年原告离开被告处一直没有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在原告已满60周*,到了办理退休的年龄,到被告处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被告不予办理,因此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进而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综上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城劳人仲不(...(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