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3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依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及事实和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了证人夏某的证言,就应当认定王**自1992年撤区并乡后经常向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中断,一审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错误。
泗县人民政府辨称:王**不仅超过仲裁时效,也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证人夏某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确认王**与泗县...(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