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唐某、王**、张**、李*乙等证言;被告人李*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视听资料。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甲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望合议庭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唐某未支付的5000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自己认罪,希望对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受贿数额有误,应扣除被告人分给其他处分医生的好处费。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积极退赃,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甲在担任封丘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期...(本文书还有2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