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秦*,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5年10月19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李*饮酒后驾驶车辆所有人为刘*的车牌号为川mxxx号轿车沿石林大道从县城驶往高石哨村,行至大山沟路段时,车辆冲进路边绿化带,致乘坐在车上的原告以及车上的其他四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昏迷不醒,之后被送往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14天,经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肋骨闭合性骨折;l1、l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11月16日,经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请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