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杰在担任安阳县农业发展银行行长期间,利用审批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收受贷款户贿赂共计41000元。包括:
1、2006年9月份,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县棉业公司总经理王*芳行贿现金3000元;
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县棉业公司总经理王*芳行贿现金5000元;
3、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县棉业公司总经理王*芳行贿现金10000元;
4、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保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代金券3000元;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保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代金券3000元;
6、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保山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行贿现金3000元;
7、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康亿面粉厂厂长刘*中行贿现金3000元;
8、20...(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