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湘阴县岭北镇兴旺沙石场(以下简称兴旺沙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钟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国祥、杨*长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李*、被告兴旺沙石场的经营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1月开始,被告因沙石场经营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及其亲戚借款,其中所借本金包括2015年5月3日向原告所借的20万元(利息1.5%);2015年1月2日向余跃柱所借的5万元(利息月2%);2015年1月22日向刘*华所借的5万元(利息月1.5%);2015年1月23日向谭光辉所借的20万元(利息月2%);2015年1月24日向周*兰(何瑛母亲)所借的10万元(利息月1.5%);2015年1月26日向彭*武所借的20万元(利息月2%);2015年1月28日向文国华所借的7.5万元(利息月1.5%);2015年1月30日向李*佳所借的20万元(利息月2%);2015年1月30日向邓干琼所借的6万元(利息月1.5%);2015年2月8日向唐**所借的30万元(利息月2%);2015年2月10日向刘*文所借的15万元(利息月2%);2015年9月20日向刘*国所借的25万元(利息月1.5%);以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位债权人,借款本金共计183.5万元。
2016年初,因政府行为等因素被告沙石场停止营业,借款利息也停止支付,包括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多次...(本文书还有5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