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诉被告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王**等不服劳动保障行政工伤认定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薛*凯及该局委托代理人张*、刘*,第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6年7月1日,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人社)工伤认定(2016)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就其职工陈*伟的死亡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原告鲁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诉称:死者陈*伟是原告单位应县里要求下派到董周*汪家庄村的第一书记。2016年5月24日上午7时左右,陈...(本文书还有2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