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街道办事处沈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沈场居委会)诉被告肖**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被告肖**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孟*、赵**、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场居委会诉称,200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黄河南路**号综合楼后商用房,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租金为年租金29000元,先交租金后使用,每次交清半年租金。被告现仍欠2013年度租金8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公开招租,被告没有参与该房屋的招租。原告与他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年租金19.4万元。后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3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