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诉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辛*诉称,2015年9月8日,王**驾驶鲁b******号车沿李*路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左转弯,原告经松岭路人行横道东向西横过马路,汽车与原告相*,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376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辩称,事故事实属实,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辩称,对事实和责任无异议,鲁b******号车在被告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在核对投保人证件信息后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自费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