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建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毛惠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买买提外力、代理审判员李*风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斯琴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5月20日,乌苏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甲方)与兵团建设公司签订(乙方)签订《...(本文书还有10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