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袁**、袁**与被告马**、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太平财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袁**、袁**,被告马**、宋*、太平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袁**、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赔偿医疗费25358.44元、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00元、摩托车损失2900元、死亡赔偿金221900元、丧葬费24440.50元、交通费9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病案复印费20元,合计275887.94元。要求太平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