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尤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微信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尤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尤某到泗县泗城镇荣***小区**栋**单元**室找到正帮人干活的张某,后二人又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尤某用拳头对张某面部实施殴打,致使其双侧鼻骨及鼻中膈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系农业家庭户。其受伤后在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19.32元。张某因受伤产生误工费2554.8元、营养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571.1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6545.22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本文书还有1557字未显示)